如何进行股权出资?丨小法杂说

 

近日,万科A发布公告称,万科及全资子公司深圳盈达投资拟与深圳金晟资产、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银(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入伙投资深圳金晟硕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中金晟资产和盈达投资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晟资产为管理人。

 

根据公告,母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其中,工银(深圳)股权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49.04375亿元,工银(重庆)股权认缴出资额为0.95625亿元。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工银(深圳)、工银(重庆)都是股权认缴出资,并不是货币出资。那么,股权出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投资行为呢?

 

首先,股权是伴随着现代商业文明发展而衍生出来并且普遍存在的民事权利,是公民以及法人财产的重要形式。因此,以股权对外投资是民事主体处置财产的重要途径,往往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事项中普遍采用,最大的特点就是节约巨额的现金流,越来越受到资本的青睐。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二是依法转让。

 

今天小法来介绍下股权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

 

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是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且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并依法可以转让。

 

出资人用股权出资,完成履行出资义务表现为: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如不符合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不得用作出资的情形: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小法提醒,相比于现金、实物出资,股权出资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1、股权出资具有明显的债权属性,说到这点您可能觉得很奇怪,明明是股权,怎么又变成债权了呢?对于新设立的公司而言,股权出资相当于新设公司对其他公司拥有了股权,由于公司出资不得抽走,股权出资一般不能为新设公司提供可以直接占有或者处分的财产,实质上是一种对其他公司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请求权(参考股权的本质含义),所以我们说股权出资具有债权属性。

 

2、股权出资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由于股权的价值往往不能以其账面价值反映,对于股权价值的评估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模型,比如在财务会计领域往往以净资产为基础,而对于投资界来说,估值的方法就有很多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其实都是对于公司未来价值的衡量。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股东虽然不能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但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通过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者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将自己的意志作用于公司的财产,获取出资财产的增值,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最后,允许股权作为出资的标的,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势必进一步鼓励经济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