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录像遗嘱

《民法典》颁布后,订立遗嘱的方式也与时俱进的增加了录像的形式,《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法条看似简单,但想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可不简单,它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第一要注意有两位合格见证人。

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样,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需要满足《民法典》第1140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即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员之一,如果见证人在该条规定的三类人员范围内,那么就会因见证人身份不合法而导致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第二要注意口述姓名和年月。

在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上,《民法典》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同时在立遗嘱的日期规定上,也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的内容。这样有利于明确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明确订立遗嘱的时间,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同时,这也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更加的细心,若因口述过程中遗漏了自我介绍和日期导致遗嘱无效,实在令人惋惜。

第三要注意拍摄时一镜到底。

在拍摄过程中,首先,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清晰地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即清晰地陈述其在居民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是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

其次,在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以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在记录肖像时,应将录像镜头焦距对好,不能模糊,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有所反映,脸部图像更需要清晰地呈现出来。

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即从开始订立遗嘱时就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全程无休地录制,在录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制结束后保留原始载体,视频内容不得进行任何剪辑,务必及时刻录光盘,方便保存。

注意到以上三点,录像遗嘱从形式上来说就没有问题了。但有条件的话,还是建议当事人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虽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从遗嘱的有效性来说,公证遗嘱可以避免因不满足遗嘱形式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更有利于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