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继承法》仅提及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并没有系统地规定遗产管理人。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

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继承人在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的情况下,很难妥善地管理遗产。此外,有的继承人已经占有遗产,而有的继承人并未实际占有遗产,甚至根本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难免会有遗产分割前已经占有遗产的人转移、隐匿、私分、侵吞遗产等情形,侵害共同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为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死者无继承人时,其遗产的管理问题一直是继承法上的难题,因死者并无法定继承人,死者的债权人“无人可诉”,难以对死者的遗产主张权利。

而在今年天津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债权人成功申请民政局作为债务人死亡后的遗产管理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例——刘某申请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某遗产管理人案。

这则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民法典》首次规定在死者无继承人时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有效破解了债权人“无人可诉”的现实难题。在死者无其他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符合公职部门维护公共利益的定位。

法条的成功适用,对于我们探索同类案件的审判规则及审理程序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也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对您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