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能认定感情破裂吗

前两天一则标题为“出轨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新闻涌上热搜,一时引发网友激愤。在大多数人眼中,出轨意味着对婚姻的背叛,难道还必须忍受对方长期、持续的出轨才能算感情破裂吗?
千万不要被标题误导,新闻其实混淆了出轨和同居这两个概念,与他人同居才是《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出轨并非对感情破裂的认定毫无影响,但当事人认为的出轨,往往是一两句暧昧的短信、对方突然晚回家甚至是像歌词写的“你身上有她的香水味”,这些在当事人看来可能顿时火冒三丈的事,却并不是什么实质性的证据。不管是认定对方与他人同居,还是存在家庭暴力,都难以避免受到证据收集困难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初次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又一般不会准予离婚,这也就出现了一个离婚官司打了许多年的情况。
基于上述这种情况,《民法典》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第一次起诉难以被判决离婚。而在这些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确实有一部分未再到法院起诉离婚,家庭回归和谐。但是,也有部分当事人在6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表明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如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通常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在前述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了这一新的规定,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当事人近两三年内都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需要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但感情破裂的原因不仅仅是出轨、家庭暴力,两个人三观不合、争吵不休,又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