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是工程款?法院如何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为了将来出现纠纷时,方便追究承包方责任,常采用一种规避风险的操作,即在支付工程款之前,要求承包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而施工方作为弱势一方,即使觉得这样做并不妥当,但迫于压力,还是会同意签署。此后若工程正常竣工结算,则发、承双方自动将借款转换为工程款,借款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否则,发包方将以借款合同和相应的转账凭证作为依据,要求施工方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可见,当出现以借款形式发放工程款,发包方随后以返还借款的名义起诉承包方时,如果承包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并非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法院会按照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承包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并不鲜见。那么法院是从哪些方面认定双方基础法律关系的呢?作为承包方又该从哪些方面准备证据呢?
首先,法院会审查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一致,若一致,则很有可能存在以借款名义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但反之,若两者之间的主体不一致,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往往会将该类款项认定为借款。
其次,法院会结合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如转账款项中备注的用途是否为借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正常的借贷逻辑等,以分析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最后,借款合同载明的金额及支付时间是否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及支付时间具有关联性。即发生转账的时间是否以某项工程完工为条件,借款的数额是否与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一致。若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约定的付款时间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相同,则涉案款项也极有可能认定为工程款。
综上所述,虽然法院会结合相关证据积极审查借贷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但对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借款合同所支付的款项性质究竟属于借款还是工程款的问题,是由承包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若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则面临败诉的风险极大。因此对于施工方而言,应谨慎选择以借款名义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如确实无法避免,可在该过程中,结合上述几个方面,尽量多的保存证据,也可向发包方提出支付工程款申请,主动的准备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