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吗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做了较大修改,其中第51条正式将会计凭证列为股东可以申请查阅的财务文件之一,如果该版草案最终通过,将化解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能否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长期争议。
2005年《公司法》修订,该修订将公司会计账簿加入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之内,此后2013年和2018年的两次修正对该条款皆没有修改。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股东除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之外还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会计凭证,因为他们认为财务账簿有被公司管理人员或者控股股东伪造修改的可能,只有原始的会计凭证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部分法院也支持这一观点,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査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应当包括会计凭证,虽然《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时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从立法价值取向看,其关键在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若不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则知情权的行使将受到较大限制并可能落空。故,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査阅公司会计账薄及相关会计凭证时,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5号案例也支持了上述观点。
但就在法院开始倾向于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后,最高法却在(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案例中指出,《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最高法不再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自最高法做出上述判决后,全国法院也开始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限缩,谨慎把握股东查阅财务文件的范围。此次修订草案将会计凭证写入法律条文,直接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财务账簿范围观点不一致的问题,明确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也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符合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