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2022年1月8日天津市确诊两例新冠病毒奥密克戎本土病例,天津市立即采取行动,在确诊病例活动地区设立封控区和管控区,严防病毒扩散。上述新冠防控措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十分突出。交通中断、公共场所封禁、餐饮快递行业暂停营业等,都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已签署的合同,构成违约。正常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因疫情引发的违约,违约方是否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呢?

《民法典》为上述情况确定处理规则,《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并不仅是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就构成不可抗力,而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结合具体的合同具体分析。《民法典》第180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才属于“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指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法预见该事件。原则上,疫情暴发后,疫情就不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因而,对于疫情暴发后签署的合同来说,疫情不应该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该事件。如买卖合同双方在疫情暴发前约定在某一日期交付货物,但由于疫情政府对交通进行限制,货物无法正常运输,不能在约定日期交货。

在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免除后,合同任意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上述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应重新协商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以买卖合同为例,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