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款能要求返还吗?

相互爱慕的男女,在甜蜜的恋爱期间难免互赠物品,除日常的小礼品,也有提前支付的彩礼、婚房的购房款等大额钱款流转,以表达自己的爱意,甚至举办了订婚的仪式,然而若最终没有成婚,提前支付的彩礼、购房款等巨额款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呢?

这其实属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情形之一,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对于这类案件,要如何理解呢?

从法律关系上说,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或者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实现登记结婚目的的情况下,该行为所依附的条件便不成就,因而收受彩礼的一方便失去了占有该部分彩礼的合法依据,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另一方予以返还。

从返还财物的范围上说,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所产生的财物及资金往来的次数和金额往往较多,在纠纷发生以后,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所有的资金和财物,由于这些财物是可能在两个家庭中流转的,所以要认真区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哪些资金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哪些财物属于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该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了该家庭的一般赠与范围。  

在认定彩礼的范围以后,就应当慎重考虑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在确定返还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比如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否存在同居,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

在起诉时,当事人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返还的主体,根据是女方还是女方的家属接收彩礼的事实,认定返还彩礼的义务方。

最后,基于订立婚约当事人的特定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给付对方彩礼时,通常不会留存相关证据,这也为日后发生纠纷,要求对方返还相关财物主张权利时增加举证难度。同时,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方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给付对方彩礼事实,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认定婚约财物的给付的证据通常有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