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子女以父母具有经济收入为由要求免除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以父母经济状况的好坏为前提。生活中常有,子女主张老人有养老保险或其他政策补偿的收入,经济水平较好,能够满足自身家庭的日常开支需求,而自身经济条件不济,无固定收入且患病在身,没有承担赡养费的能力。但是子女是否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并非以经济条件为唯一考量,且子女虽然经济条件相对欠佳,在数额上,法院也会酌情判决,不会影响子女正常的生活。  
计算赡养费用的数额时需要进行综合考量。给付赡养费并非履行赡养义务的唯一方式,赡养父母除了物质上的帮助外,更应当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父母的衣食住行,鼓励父母健康、快乐生活,使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故在计算赡养费用的同时,不仅考虑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老人的健康情况、收入状况及实际需要、子女数量及赡养人的给付能力等因素,并顾及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料、情感上的慰藉等因素。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父母在子女经济条件不宽裕的情况下,也不应苛求子女仅以给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应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子女应顾念父母的养育之情,父母亦应体谅子女的现实难处,在赡养问题上,多商量、多沟通,妥善处理各方矛盾,让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回归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