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中“垫资”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工程垫资款的利息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却对“垫资”一词的概念并未论述,那什么叫“工程垫资”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对垫资进行相关阐述:垫资是指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再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

目前垫资施工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全额垫资即发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是等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才向承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前建筑市场上的BT建设模式(也称“建设一移交”模式),通常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成为一些市场化的主体开展融资和工程建设的重要模式。从本质上看,这类BT建设模式就是典型的承包人全额垫资施工的建设模式。

二是通过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的方式垫资。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工程支付方式,通常是由承包人施工到一定进度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对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审核,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没有约定预付该部分工程款,承包人在获得工程进度款之前,属于垫资进行施工。此外,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约定,承包人施工到一定进度后,发包人只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进度款,未支付部分属于承包人垫资施工。

三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等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返还,该保证金虽然具有履约担保的功能,但实际由发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在本质上也具有承包人垫资的属性。

那工程垫资与欠付工程款有何区别?为什么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约定了利息的情况下,才支持工程垫资款的利息?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所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条款,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垫资合同,均应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工程垫资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既已约定,无论签订合同的背景如何,至少承包方是明知在履约过程中需要垫付工程款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欠付工程款不同,欠付工程款是发包方应付款项,应付未付是发包方违约导致,因此,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按照有约从约,无约法定的原则来办理。

那工程垫资款是借款吗?从合同解释的角度,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标的物是金钱,可以有偿或者无偿,借款合同大多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利息为本金的资金成本,除无偿借款合同外,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垫资款的本质是定作人欠付承揽人的加工报酬,报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的总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承包人垫资的约定,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合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