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先死,其母亲能否代替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张女士早年丧偶,如今年近五十,在日常生活中和邻居老王有了更多的接触,慢慢的和邻居老王产生了感情,由于老王有心脏病需长期照料,张女士就负责长期照顾他,老王在病危前写下亲笔遗嘱送给张女士七万元,不料张女士突然脑中风先于老王去世了,一个月后老王因伤心过度也突发心脏病过世了。

张女士的母亲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这张遗嘱,向老王的子女要这笔钱,但是被老王的子女拒绝了。经过居委会的调解,对方愿意补偿给张母五千元,作为张女士照顾老王的回报。张母认为老王的儿子不能不尊重他爸爸的遗愿,这笔钱应该由张女士继承。此时面对这种情况,张母应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遗产中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可以参与代位继承的人可以是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不限辈分都可以代位。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非法定继承人的遗赠而言,继承财产的范围是限定的,仅限受遗赠人。

张女士的这起纠纷源于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张女士是被继承人的邻居,两人间虽有恋爱关系,但是没有婚姻关系,也没有血缘关系,不属于继承法上的继承人范畴。被继承人通过写下遗嘱让张女士的母亲“继承”其财产,其实是一种遗赠行为,不是法定继承也不是遗嘱继承。

小优认为遗赠如果要实现,受遗赠人必须晚于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人先死的,遗赠不能实现,遗赠人如果没有新的遗嘱,该部分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件中应当由立遗嘱人的子女继承,所以张母不能代替其女继承老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