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上)

自2000年以来,全职或兼职写作成为越来越多人赚取报酬的选择,实践中不乏存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了文学作品,离婚后才获得收益的情况,那么原配偶能否主张分割该收益呢?  
王某是一名文学创作者,2001年与卞某结婚。2002年王某创作了3部小说均未被采用,日常由卞某供养二人生活。2004年,王某与卞某离婚。离婚后,王某积压的3部作品很快被推荐发表。卞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稿费,并提供了王某送给自己的签名手稿作为证据。
本案中,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创作作品而在离婚后取得收益,该稿费只是一种期待利益,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驳回了卞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该如何理解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归属问题呢?  
目前理论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分别是个人财产说和共同财产说。 
个人财产说主张离婚后尚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知识产权创造方所有,原因如下:
一、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期待利益归夫妻共有,应根据文义解释规则,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已经取得的收益,属于既得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当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而言,属于尚未行使的经济权利,不论将来是否行使,均不能作为共同财产。
二、对于离婚时,尚未产生收益的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无法固定,也无法分割,根据其特性,以归属于权利人为宜。
三、从知识产权的人身属性出发,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尤其是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故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知识产权权利人。  
共同财产说主张离婚后尚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夫妻共有,原因如下:
一、从夫妻婚内财产共同所有制的角度出发,虽然离婚时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尚未实际取得,但也不能改变婚姻期间所得无形财产权所产生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性质。
二、从公平的视角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夫妻双方贡献的承认,是对从事家务劳动方劳动价值的承认,是保护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需要。
三、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会使一些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故意不转化为经济利益,待离婚后再转化。既不利于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也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简单来看,上述观点结果虽截然相反,但理由都十分充分。下期文章,我们将就上述两种观点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希望今天的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