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合同未明确约定工期的情况下,工期如何认定?

2021年7月17日,贺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当年8月16日开工,11月27日竣工。贺先生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了合同期限为2个月,案涉工程共延期41天,装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装饰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六十日,系六十个工作日,且案涉房屋有多个增项,工期应予延长,故没有违约。

裁判要点:

就工期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装饰公司作为提供合同及履行装修义务的一方,其对工程期限应当有相应的预判。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原告预计的工程期限,但合同中工程期限及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均是空白,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其主张工程期限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为六十个工作日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范某作为签订合同时的被告委托代理人,认可工程期限为两个月,故法院认定工程期限为2个月而非六十个工作日。

  就是否存在可以顺延工期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

  1.水电改造是否应顺延工期。被告主张水电改造未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之内,故应当按照增项顺延工期。对此法院分析认为,首先,根据合同及附件约定,合同范围是包含水电改造在内的,只是因为此项需据实结算,故单价未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因此此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围。被告作为提供装饰装修合同及履行装修义务的一方,其对工程期限应当有相应的预判,而水电改造是装修中一般均会进行的项目,从原告所付水电改造款的金额来看,其改造量基本属于正常,因此不能认定属于工程变更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2.地采暖是否可以顺延工期。原告不认可此项可顺延工期,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顺延10天工期的约定,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但原告亦认可其房屋进行了地采暖施工,且该项施工不包含在合同范围之内,法院酌情顺延工期5天。

  3.增项是否可以顺延工期。在施工期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但实际增加了防水施工及吊顶项目变更,原告支出1100元。就工期顺延问题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根据工程情况及双方约定,法院酌情顺延5天工期。

  4.原告进行地面修复是否可以顺延工期。地面修复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面塌陷由原告自行找人施工修复,因此应当属于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情形,双方未签订具体的延期协议,根据原告提供的工期进度记录,法院酌情顺延8天工期。

  综合以上意见,被告共计顺延工期41天,其中18天为合理顺延工期,就剩余的23天工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延误工期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59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未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法院予以照准,故被告共计应给付违约金2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