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中双方因增项费用产生争议并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则案例:2019年11月12日,霍先生、赵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9日,工程造价36000元。合同签订后,霍先生按约交付21600元首期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装饰公司要求交纳窗口与门口的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霍先生认为,装饰公司在没有任何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擅自派人进场施工,施工质量难以保证,随意加价的行为更使双方丧失信任基础,遂要求解除合同。霍先生认可当前已完工的部分施工,并愿意支付1300元施工费用,要求退还其余的20300元。
装饰公司则认为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求霍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后退还剩余钱款,违约金按总价款的30%扣除,经计算同意退还662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业主方要求解除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施工方对于解除合同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业主方要求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业主方同意支付施工方已实际施工的工程款项,双方确认了已完工项目及费用合计为2172.5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成品保护费用,业主方认可施工方已实际进行了保护,亦认可合同约定为720元,故该项费用应当按照720元予以减除。综上,已实际施工项目合计2892.5元。现双方已确认解除合同,故施工方应当在减除已实际施工项目后将剩余工程款18707.5元返还业主方。
对于施工方要求由业主方承担违约责任扣除违约金的答辩意见,由于施工方截至开工时仍未出示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致使业主方对于门口及窗口的费用是否应当由其交纳产生争议,双方对此未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双方对于增项事项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已确认解除合同,故业主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施工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施工方返还业主方工程款18707.5元。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其行为违反合同而故意为此行为。重大过失是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社会的一般要求,未能尽到普通人的注意标准。一般过失则指当事人的行为未达足够的谨慎和勤勉的注意义务。在具体案件中依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来确认合同义务方的过错程度,若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