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需提前2个月申请离职,合法吗?
案情简介:
尚某于2019年4月24日加入某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部门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应提前两个月进行。在2020年10月25日,尚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然而公司未对尚某的申请做出回应。尽管如此,尚某继续正常工作直至年底。至2021年1月2日,尚某接到公司的离职到期通知,告知其离职申请已获得公司批准,并要求他即日前往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该通知明确指出,自离职后,尚某个人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
随后,尚某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中的尚某离职情况,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关于某公司离职需提前2个月申请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3日通知即可。因此,某公司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提前2个月申请离职的条款,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故该规定对尚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尚某离职申请的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其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正式员工而言,在一个月的预告离职通知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解除。然而,在本案中,尚某于2020年10月25日提出辞职申请后,并未立即离职,而是继续在公司工作至年底,且公司也按原标准支付了工资。这种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某公司于2021年1月2日以“批准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构成了违法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向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