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遭遇交通事故接受赔偿了,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公司之员工,自其入职起,公司一直疏于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20年5月,刘某在履行工作职责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并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刘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随后,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时长共计65日。后经司法鉴定机构之评定,刘某之伤势被认定为九级伤残,自此,刘某未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

至2021年5月,刘某所涉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得到圆满解决,刘某因此获得各项赔偿费用总计数十万元。同年10月,人社局正式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再次确认刘某之伤残等级为九级。

此后,刘某向某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公司能支付其包括交通费、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后期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然而,某公司认为刘某已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获得了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在内的赔偿,因此公司不应再重复支付相关费用,故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由于刘某与某公司在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存在分歧,刘某最终选择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提起诉讼,坚决要求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关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构成工伤的情况,其有权同时申请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的赔付。对于这一“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中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根据该规定,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劳动者则不能再向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重复主张该笔费用。对于其他项目,劳动者仍有权享受双重赔偿。在本案中,尽管刘某已通过另案诉讼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金,他仍有权享受除已获赔偿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