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刘某加入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安全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2018年12月,某公司以刘某未无故参加培训为由,对其发出严重警告处分通知。2019年1月,某公司再次以刘某私自对客户报价过低为由,发出严重警告处分通知。2019年2月,某公司以刘某私自安排外协转换公司产品为由,第三次向刘某发出严重警告处分通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一年内累计收到三张书面警告处分,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某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随后提出,自己从未见过员工手册,亦未知悉相关规定,因此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对某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的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某公司是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除决定,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员工手册是否可以作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这些规定表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生效,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尽管某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并依据该手册对刘某进行了惩处,但该员工手册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手册已向刘某发送并为其所知悉。因此,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这一判决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严格要求,以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