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离婚时除了涉及购房款的性质问题,不同情形下如何分割也称为焦点问题,今天主要讨论婚前父母付了全额首付款,婚后父母帮忙还贷的离婚时怎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父母在婚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视为对原告个人赠与,婚后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偿还的涉案房屋按揭贷款部分,因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另一方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夫妻一方单独在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第二,必须是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第三,房产证必须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一个人名下;第四,婚后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所以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且登记在这一方名下的情况,另一方必须在婚后共同还贷即对该房屋有一定的贡献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就该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主张分割。
第一种情形: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并且婚后支付了全部的贷款,此种情形下因为考虑到另一方并未实际参与房屋贷款的偿还即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一般法院不支持另一方分割的请求。
第二种情形: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且婚后支付了部分的贷款,婚后另一方也参与了共同还贷,该种情形下虽然另一方实际参与了房屋贷款的偿还,但是还要考虑到原告父母出资还贷行为,据此可认定这一方对婚后还贷出资贡献较大,再结合婚姻中的其它情形,就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法院一般不是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情况分割,比例会酌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