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上述条文是法律对定金的定义,定金是对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但对于“订金”法律则没有明文规定,一般理解为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订金与定金的主要区别就在是否具有担保功能上,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二是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订金则仅为一方交付的预付款,是交付订金的一方提前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在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即使交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返还订金。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一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主张自己给付的款项为订金要求返还,另一方主张自己收受的是定金,不应返还的情形。此时如何判断是定金还是订金?
首先看双方合同中有没有约定款项为定金,如果约定了,那么该笔款项即为定金。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或者没有达成书面合同,此时需要看双方对这笔款项有没有说明或者备注,比如付款方在转账说明中写明定金,即可以代表付款方认可自己支付的款项为定金,当其违约不继续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拒绝返还定金。在付款方没有注明转账性质时,收款方不能仅以自己为付款方出具注明定金的收款凭证如收据为由,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定金,进而拒绝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