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
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几年后又反悔,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男方主张抚养费,这种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小李今年13周岁,与李某系父子关系。2015年3月,小李父母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李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抚养费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有探望小李的权利。
2024年3月,小李母亲以小李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以小李现阶段面临小升初,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开支有所增加,小李跟随母亲生活存在困难为由,要求李某支付小李抚养费5.4万元(自2015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止共108个月,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并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小李读书毕业独立生活为止,每月5日之前支付小李抚养费1500元,并且每三年递增300元。
小李母亲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首先,小李母亲在与李某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小李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小李母亲对自行抚养小李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预见和判断。
其次,在援引案例中,小李母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经济状况发生明显下降,无法满足小李正常学习生活,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以及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故,从而未发生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期间抚养费5.4万元,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2024年4月起向小李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本案中,小李母亲和李某均有获取收入之能力,但小李母亲现已重组家庭并生育了一女儿,其从抚养一人到如今的两人,加上小李小学升初中实际抚养费用以及抚养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该情况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李某主动表示愿意支付给小李抚养费。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经济能力考虑,酌定李某从2024年4月起每月28日前向小李支付生活费5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小李母亲和李某凭有效发票各承担一半,直至小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提示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因此,夫妻协议离婚时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向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内容要求,但如无证据证明抚养条件发生变化,确有必要主张或增加抚养费的,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