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遗嘱能够妥善解决遗产纠纷,确保财产得以合理且合法地继承,进而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然而,若遗嘱存在瑕疵,则可能不仅无法实现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意愿,更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的矛盾冲突,甚至导致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破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遗嘱的订立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若遗嘱系因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而订立,则该遗嘱无效。对于伪造的遗嘱,同样视为无效。若遗嘱在订立后被篡改,则篡改部分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在判断一份遗嘱的效力时,我们至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即便其日后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仍视为无效。反之,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其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变化并不影响其先前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因此,遗嘱的订立者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类遗嘱被视为无效。对于遗嘱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应以遗嘱设立时的状态为准。若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具备行为能力,即使其后丧失行为能力,该遗嘱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或存在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自身意愿的情况,此类遗嘱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建议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晰时及时订立遗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共分为六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相较于《继承法》,其中的变化在于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形式,并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增添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各种遗嘱形式均有其特定的要求与特点,若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订立,则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为避免遗嘱产生歧义,因此在内容撰写上应尽可能准确、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的表述需全面、详尽且确切,语言应精炼无误,书写需清晰可辨。
2、需明确界定遗产范畴,详细列出遗产清单,确保无遗漏,同时严禁处置他人财产。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订立后,其内容应严格保密,遗嘱文件应妥善保管,以防遗失或遭他人篡改。
最后,为进一步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及合法性,建议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设立,以防止日后产生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