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查自书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法律规定表述简洁且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书写不当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另立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得到实现。因此,在完成自书遗嘱的书写后,建议通过以下事项进行自我检查,以确保遗嘱不存在瑕疵:

1、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使民事权利以及确保民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基础。鉴于立遗嘱者多为老年人,故在采取遗嘱方式安排遗产继承前,必须确认其身体状态、认知能力、精神健康等方面均处于正常状态。

2、是否为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全程亲笔书写,严禁他人代笔。遗嘱完成后,遗嘱人需亲笔签名,并明确标注书写遗嘱的具体年、月、日,以上要素缺一不可。

若自书遗嘱中缺失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或明确的书写日期,即便有证据表明该遗嘱为遗嘱人生前亲笔撰写,该遗嘱仍将被视为无效。

3、遗嘱是否字迹清晰、内容明确、措辞准确。

遗嘱的书写要求必须确保字迹清晰易辨、内容明确详尽、措辞精炼无误。字迹模糊、表述不规范可能会导致自书遗嘱的失效或部分失效。

此外,遗嘱内容必须明确指定继承人,并详细列出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同时,遗嘱中所确定的遗产分割方式或处置方式需具备实际可操作性。

4、遗嘱是否只处分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中所涉及并予以处置的财产,必须严格限定于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范畴之内。若遗嘱人通过遗嘱形式,擅自对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或是配偶及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则该部分遗嘱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5、立遗嘱人是否有修改遗嘱的痕迹

若发现遗嘱存在不当之处,确有必要进行涂改或增删时,应当在涂改或增删内容的旁边清晰标注涂改、增删的字数,并需在涂改、增删位置另行亲笔签署姓名。通常而言,不推荐直接在遗嘱上进行修改,建议采用另行书写的方式。

6、遗嘱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是否已预留必要份额。

遗嘱的内容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公共道德准则。立遗嘱者不得以干涉继承人之人身自由、婚姻状况、生育选择等作为遗产继承之先决条件。此外,遗嘱必须确保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者,或胎儿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7、是否设置相应的保管措施

遗嘱撰写完成后,应当妥善保存。除个人妥善保管外,也可选择将遗嘱交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或遗嘱保管中心等专业机构保管,或给值得信赖的亲友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