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影响

自2020年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各省市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在建设工程领域,疫情对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影响都在所难免,而随着抗疫情况的进展,合同各履行方针对疫情也都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此时,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仍可当然的作为不可抗力处理呢?因新冠疫情导致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法条上看,判断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首先合同订立的时间上要满足双方都无法预见该问题的出现,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可能出现的疫情影响进行了约定,亦或是在出现疫情后,双方就防范疫情调整原合同的相关内容,那么此时新冠肺炎疫情就不属于不可抗力。其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要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间有因果关系,若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初虽未预见到新冠肺炎的出现,也未就该问题作出新的约定,但疫情的出现并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高院2021年曾审理过一则案件,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上街区住建局(以下简称“发包方”)与久宏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就不同建设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但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方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发承双方签订的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已于2020年3月对上述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审核统计,关于2020年年初的新冠疫情是否能够部分免除发包方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20年年初的新冠疫情发生时,发包方已经处于违约状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街区住建局以疫情原因请求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可见,判断疫情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当然作为免责事由,不能仅根据地方政府出具的相关文件进行确认,还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新的协议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进行综合考量,如果是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已预见到疫情期间可能产生的特殊情况,并作出了约定,一方当事人再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