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争议较多的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今日讨论的是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即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配偶无权享受该笔财产。

二是,炒股有亏有赢,婚后一方也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其可能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配偶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

在查阅案例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分割方法是股金仍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各半分享的判决。

不得不说,生活中的各种财产均会面临着保值、增值及产生孳息的可能,但类似股票的财产价值变化确实难以界定,但无论是股票市值上涨还是抛售增值股票,该获利行为均与孳息存在本质区别,将其看作股票本身价值的增长,属于股票本身的一部分更为适宜。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以下主要就婚前购买而婚后价值提升之股票与投资经营收益与自然增值之关系进行辨析。  

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之区别,在于收益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财产所有人之介入。从字面理解,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因所有人以外之变化因素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在这一状态发生过程中未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投资收益,则强调对财产之经营管理等人力因素介入而使财产价值之增长。

故而,自然增值收益归个人所有,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价值增长部分的性质应视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若婚前买进股票后未加以管理,仅因公司业绩优异等市场因素产生增值,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但如果买进股票后进行了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如买进卖出、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等,则应当认定为投资收益,并且股票价格受多重因素影响,其波动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即使持有股票一方在盈利后将投入的家庭财产全数退出,但无法阻断这部分家庭财产与增值部分之关联,该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平等分割原则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