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闺女陪嫁妆,所谓“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男方小王和女方小赵因工作相识,恋爱后因父母催促开始谈婚论嫁。赵爸爸为两人买了奥迪轿车,考虑到两人即将结婚,便将车登记在小王名下。

不久两人顺利登记结婚,在婚礼上小赵父母展示了100万元的汇款单,婚后,小两口将100万元交给小赵父亲理财,每年收取7.5万元的收益。

第二年两人有了女儿,但因育儿观念和琐事争执不断,小王对女儿漠不关心,不承担家庭开支。小赵决定分居独自抚养女儿。后续小赵因病住院,而小王依旧不闻不问,心灰意冷之下小赵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请要求抚养女儿,并要求小王归还奥迪轿车、100万元。但小王认为奥迪轿车是个人财产不应归还,100万元是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结婚登记前,小赵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小王名下的奥迪轿车归谁所有?

(2)结婚登记后,小赵父母婚礼上展示的100万元汇款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小赵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法院观点:

关于奥迪轿车的归属。法官认为,赵爸爸婚前赠与小王的车辆,应视为对小王的个人赠与,没有法定撤销情形,因此属于小王个人财产。

关于100万元及理财收益的归属。这笔钱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在结婚登记后由小赵父母转给女儿,并表示为婚姻祝福,不过考虑到款项来源、婚姻时间短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法院判决由小赵分得这笔钱连同收益的80%,小王分得其余的20%。

律师分析:

根据民俗传统,女方家庭购置的财物被视为嫁妆。关于嫁妆的性质,即婚前或婚后财产的问题,我国暂无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取决于财产取得时间、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以及赠与财产登记等因素。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可区分为以下情形:

(1)若嫁妆在结婚登记前赠与女方,则属女方个人财产。

(2)若嫁妆在结婚登记后赠与,且赠与人明确仅赠与女方,则视为女方个人财产。

(3)若嫁妆在结婚登记后赠与,无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奥迪车被认定为小王的个人财产,核心原因在于车辆被登记在小王名下,因此被视为了对小王的个人赠与。而100万元及理财收益,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婚后的赠与,且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小赵一人。然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并非必然平均分割。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后,酌定出一个适当的比例。

因此,建议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给予财物,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财产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以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