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同居后分手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贺某(男)与张某(女)于202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数日后双方订婚。2022年1月,贺某给付张某彩礼12.8万元。当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一直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下半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此时张某已怀有身孕,经双方协商,张某到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支付医疗费5074.61元。双方分手后,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贺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贺某按照习俗给付张某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张某应返还贺某彩礼12.8万元,但应扣除贺某引产的医疗费,遂判决:张某返还贺某彩礼122925.39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婚姻状态、同居生活情况、彩礼消耗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贺某与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传统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了半年多时间,且张某怀孕并引产,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定的支出,故贺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主张不应支持。遂改判:张某返还贺某部分彩礼7万元。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以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况普遍存在。基于公平原则,此时要求返还彩礼不能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唯一的考量因素,而应当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份额,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